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标签:供精 人工授精 供精人工授精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4日 浏览:2479

  经济的发达,也带给了男性朋友众多的压力,难以喘息的压抑空间使男性朋友的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在睾丸发育受阻、炎症疾病、支原体感染、微量元素的缺乏等等众多因素影响下,男性出现了精子质量差如弱精甚至无精的问题。这让他们生育下一代的成功与希冀大打折扣。而供精人工授精也顺应而生。

  对于男性朋友中严重少精、弱精及无精患者,或男方有染色体疾病需靠供精人工授精进行助孕。供精人工授精治疗技术,使很多不孕家庭特别是女性圆了一个生育的梦,但是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家庭问题也不少见,最主要是供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们在工作中碰到供精人工授精治疗有孩子后,男方反悔,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而提出离婚。也有因离婚时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男方提出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抚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多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这就明确规定了夫妻在经供精人工授精治疗后所生子女属于她们的婚生子女。在医疗行为中,医院也在不断完善治疗前夫妇双方的咨询及知情同意工作,让受治夫妻在充分了解自己病情,并详细了解他们将接受的治疗方法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供精人工授精治疗。

  为了保证受治者的权益对所提供精液的来源,国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专家组审核通过的精子库,才有权利提供精液,而且所有精液的来源资料,去向及治疗后结果必须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工作人员必须为供、受双方严格保密。

  卫生部的规定明确指出: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这些规定应该说是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的。

  试想,如果一名男子在一个地区,多个精子库或医院没有限制地供精,那么几十年后,这一地区将出现多个互不相识,但血缘关系极近的人。当他们在互相婚配后会出现多么可怕的结果。所以当不孕夫妇在选择医院和接受治疗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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